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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药 上岗先体检
2007-01-24 16:33:00 作者: 来源:
    本报淄博1月23日讯(记者 周天智 通讯员 张旗 王冰洁)今后,凡从事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医药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的医药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岗位。1月18日,淄博市颁布了《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
    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肝功能及乙肝五项、大便常规、胸透、皮肤体征,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的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建立专门档案。对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医药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岗位,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医药工作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工作岗位。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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