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通过
2007-03-30 10:26:00 作者: 来源: |
备受关注的《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3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批准通过,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其中就药品购进与储存、药品调配与使用等作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记者采访了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部分医疗机构相关人士,对这些群众关心的新政进行解读。 ■关键词:验收记录 问题所在:一些医疗机构从个人、零售药店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货,一旦出现问题,根本找不到源头所在。 办法亮点: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由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价格等,并且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关键词:通用名 问题所在:药品一般有通用名、商品名和商标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法定名),它是唯一的;而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各厂家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和商标以示区别。比如,很多人在处方单上可能看过这些名字:罗氏芬、菌必治、抗菌治、康力舒等,但它们其实都是一种药,不少患者连续吃了几种药,到后来才知道吃的是一种药,这不仅导致患者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产生不良反应。 办法亮点:医师所开处方或者药方应当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并书写规范。
■关键词:大处方 问题所在:医师喜欢“高价药、多开药”,这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 办法亮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示药品的价格;患者或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或者药方所列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的作用、价格情况等,有权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等。
■关键词:咨询式卖药 问题所在:有的医院把科室承包给个人,打着各大医院的幌子推销产品;还有的医疗机构夸大药品疗效,或者利用公共场所进行健康讲座、免费送药、上门赠送药品等名义推销,都是为了卖药赢利。 办法亮点:医疗机构不得超出执业范围使用药品,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保健咨询服务的方式对所使用的药品进行宣传。 (记者 周天智 孙玲玲 通讯员 张旗 王冰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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