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颁布的许多法律法规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可谓深入民心。但对于医疗纠纷、商品房纠纷以及水、电、气、暖、电信等公用性服务行业的垄断条款,《消法》却爱莫能助,因此这类纠纷成为消费者普遍头疼的问题。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拟将这些纳入本法规调整范围。 5月28日,该条例立法研讨会在淄博召开,重点对医疗纠纷、商品房纠纷、“霸王条款”等消费争议集中和敏感性强的问题进行讨论。 这是山东省首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起草法规草案,这种做法有利于集中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实现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三结合,对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提高法规质量,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而这对老百姓的服务性,也将是阳光般的。
长期以来,“患者不是消费者”、“医院是福利机构”、“医疗风险不能由医院承担”等观点使消费者协会在调解医疗纠纷时阻力重重。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医院大多认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医疗纠纷不能适用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我省拟将医疗服务事项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无疑是一重大改进。
医患纠纷 “消协保护”很必要 毕业于澳大利亚澳洲国立大学的法学硕士程华律师在会上谈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医患关系或医疗关系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关系,应该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高,医患之间信息严重偏差,使得患者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地位。而且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缺乏医疗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很难通过传统民商法(合同法)等获得救济,其弱者身份更加突出,因此需要对患者进行特别保护,医疗关系纳入《消法》调整。 与会人员建议,起草的条例中可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印自己的医疗档案,医疗机构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器械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患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寻求消协等社会团体的保护,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体现。
安装煤气,要购买煤气公司的燃气表;线路改造,必须使用供电公司的电表;公民外出乘坐长途车,在车站买票时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取月租费是通信公司的老传统,但它这种收取月租费再收取通话费的行为,有重复收费的嫌疑。生活中,公民无时无刻不被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强制交易。
“霸王条款” “自愿原则”将克之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刘年群律师,对于垄断行业消费者权利保护有着较深的研究。他指出垄断行业历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最普遍、最突出的领域。消费者与垄断行业地位不平等,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声明或者行业惯例等条款,对消费者权益有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刘律师认为,按照民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应当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自愿原则,但在垄断行业,消费者消费是被动的。 因此,刘年群建议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强调消费自愿原则,对强制交易、消费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垄断行业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一直是消费者“花钱最多,受保护最少”的商品,各地制定的“三包”条款基本上是只修不换,退房更是没门。再加上部分违法房地产商钻法律空子,使得商品房纠纷解决难,难于上青天。
商品房纠纷 “召回制度”可避免 法学硕士张康律师认为商品房纠纷应当纳入《消法》,有效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比如诱导购房、多报房屋面积、质量不合格等应该按规定赔偿、退房,可以说本条例在不法经营者头上悬了一把“利剑”,给广大消费者安居乐业带来了福音。 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应写进条例,“缺陷商品召回”是目前国际上针对有严重安全缺陷商品所采取的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经营者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体现。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宋俊博现任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工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他谈到,“缺陷商品召回”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仍然可能对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经售出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告知使用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 宋律师指出,实行召回制度,因其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给小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以很大的压力,经营者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制造商的质量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才能得以保证。 另外,目前国外厂商对中国内地用户的的态度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像2001年的三菱帕杰罗事件,厂商对中国用户拒不采取召回措施,使用户的权益无法保障。造成了不平等待遇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专门的召回制度,如果引进了召回制度,相信类似事件不会再重演了。
“消费者”概念需重新定义 社会上对“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议由来已久,张店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潘红军谈了自己对“消费者”概念的定义。 如王海一次购买了7部手机,有的是假冒名牌手机,依《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双倍赔偿。但一些经营者以王海一次购买数量过多,超过了本人需要为由,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而拒绝按照《消法》双倍赔偿。潘红军说,在全国出现的几起类似案件中,有些地方法院也以此为由不支持消费者双倍索赔。但目前到处充斥着假货,把所谓的“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有利于充分利用群众资源,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作用,这样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在这类消费者的监督下就会减少,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将最终得到保障。 讨论中,潘红军个人对“消费者”的定义为,消费者是购买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转售他人而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既可明确消费者群体的范围,同时又不乏体现了《消法》保护社会经济弱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本报记者 贵银 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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